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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初级出版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:著作权
著作权
亦称“版权”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
( 一 )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
著作权 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
人身权:是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、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;
财产权: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
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
邻接权: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,指作品的传播者 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
邻接权离开相应作品 便无法独立存在
(因它是对作品的传播性使用如出版、表演、广播、录音制作等而产生)
邻接权由作品的传播者 享有
(如出版者、表演者、广播组织、录音制品制作者等)
因为他们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和投资
著作权法也保护邻接权
( 二 ) 著作权的特征 ( 属于一种知识产权)
1 .无形
著作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、可以用来转让和许可使用并获取一定报酬的,是对自己作品进行复制、发行、演绎、表演、展览等的权利
这些标的都是无形的
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,有时也被称为“以权利为标志的物权”
2 .专有性
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,具有专有性,又称为“垄断性”或“排他性”
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——才能对其占有、使用和处分
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行使这些权利
3 .时间性
著作权的财产权 、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,具有一定的期限
这些权利仅存在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 间之内
一旦超过法定的保护期,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,相关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,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产,供全人类自由使用
4 .地域性
著作权是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,因而作品仅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和受到保护
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双边、多边或国际性的条约,扩大作品的有效利用范围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(必须在国际著作权保护的规则下进行)
5 .可复制性
严格说来,可复制性不是著作权的特性,而是受保护的客体的特性
一部作品,只有体现在有形的物质媒介上,只有通过广泛的复制和传播,才有可能为他人所感知或了解
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,并由此实现自己的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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